电子招标采购仍然存在问题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电子招标采购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发展不平衡,地区和行业认识不尽一致,全流程电子化程度还不高,监管电子化明显滞后。二是运行不规范,有些平台交易、服务和监管职责不清,存在管办不分、行政垄断以及交易平台市场化程度不够的问题。三是资源不共享,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够,“信息孤岛”问题依然突出。这些问题制约了电子招标采购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的应用发展。为深入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统筹谋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6部委研究起草了《行动方案》,用来指导各地区、各行业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采购,改革创新招标采购交易机制、信用体系和监督方式,实现招标采购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划定“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路线图
《行动方案》规划了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分年度提出了“建立完善制度标准和平台体系架构,各类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全面实现全流程信息化、智能化招标采购”的行动目标。其中提出,到2019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为实现上述目标,《行动方案》强调了四项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政府方面要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体系建设运营。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互联网+”招标采购内生动力。二是坚持互连互通、资源共享。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互联互通,招标采购全流程透明高效运行。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有关信息平台的对接融合,推动市场大数据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广泛运用。三是坚持创新监管、提高效能。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同步推进,推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四是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强化顶层设计,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作用,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典型地区、行业和平台的创新示范,有计划分步骤实现全地域、全行业、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明确三大平台建设发展思路
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明确区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三大平台的基础上,根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各自定位、发展实际和存在问题,《行动方案》明确了分类指导推进的发展路径。
关于交易平台,要着力推进市场化和专业化发展。《行动方案》提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满足不同行业电子招标采购需求,并促进交易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集约化发展。支持和鼓励交易平台通过优质高效服务,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为目标,围绕提高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功能设置,切实为交易主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便利。有关部门各机构应当对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关于公共服务平台,要着力强化公共服务供给。《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加快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共服务全覆盖。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免费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务,并可以通过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等方式,建立平台可持续运行机制。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具备交易功能。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关于行政监督平台,要着力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与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相比,行政监督平台的建设相对滞后,有的还存在管办不分、交易服务与监管不分的问题。《行动方案》要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抓紧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满足在线监管的需要。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具备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互信息。
连通“孤岛”,实现数据互联共享
《行动方案》从推进平台对接和完善信息交互机制两个方面,要求加强资源共享。一方面,推动各级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其中,交易平台应当选择任一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并可依法直接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负责将交易平台依法交互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至相应行政监督平台。下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互联对接,逐步形成全国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同时,加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投资、信用等信息平台的互联共享。另一方面,强调要积极培育各类平台主动交互信息的内生动力,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促进信息全网有序流动。
强调大数据的挖掘和应用
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要求,着力推进数据汇集和发掘,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招标投标领域的交易数据和信用信息数据,不但能够为招标投标行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数据支持,也能够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为适应“互联网+”趋势,《行动方案》特别强调了交易大数据和信用信息的应用。一是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通过对招标采购信息大数据统计分析,为把握市场动态、预测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形势提供研究支撑,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甄别、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智能化监督提供重要依据。二是鼓励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